2008年11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燃油税难以开征 源于部门的私利
周建邦

  日前,有媒体报道:全国油价本月有望全面下调,官员称,燃油税难开征。
  开征燃油税,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,又可革除现行养路费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弊端。可是,尽管人们千呼万唤,开征燃油税却是只见“择机”之说不见落实之时。如今,成品油价格已经步入下降通道,对于这样的“机会”有关官员仍然斩钉截铁地说:“不可能开征燃油税。”其理由概括起来有三:一是开征燃油税必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;二是必须考虑到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的利益分配;三是开征以后的路面养护问题。
  这些理由貌似公允,其实是阻挠开征燃油税的歪理。不错,开征燃油税是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。可是,我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就规定:“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。”征收养路费显然于法无据。有关官员对长期“非法”征收养路费视而不见,反而以“要由立法机关通过”为由认定“不可能开征燃油税”,岂不荒唐?
  至于开征燃油税后的“路面养护问题”,其实质是,开征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后,“路面养护”的费用是增还是减。现行养路费征收的跑冒滴漏是人所共知的,用“应征尽征”的燃油税取代“跑冒滴漏”的养路费,又怎么会出现“路面养护问题”?主要用于养人的“养路费”还会比主要用于养路的“燃油税”更有利于“路面养护”?真是奇谈怪论。
  其实,燃油税难产的关键原因,就是“税”与“费”的区别触动了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。